(2011)温龙执民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骋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佛山市华骋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村委会西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顾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郑小雄,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铁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受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及金融风波影响,生产经营遇阻,企业面临困境。现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对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整合重组,使企业重获发展生机。考虑到重组过程中企业资产、债务清算的复杂性,以及重组时限跨度长等问题,为保证重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本院决定暂缓对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待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整合重组工作完成时,凭原生效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温龙执民字第122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