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查封被告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某某座落于XX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包宜兴审 判 员 王颖颖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