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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9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查封被告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某某座落于XX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包宜兴审 判 员  王颖颖代理审判员  吴玉锋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