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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洪涛玻璃销售部 与陕西金万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洪涛玻璃销售部,陕西金万福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38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洪涛玻璃销售部,住所地:西安市天台路8号。法定代表人潘经波,系该销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金万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华胥镇青云寺158号。法定代表人赵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洪涛玻璃销售部与被告陕西金万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巿未央区洪涛玻璃销售部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洪涛玻璃销售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洪涛玻璃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洪涛玻璃销售部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