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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智和平与智虎平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和平,智虎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智和平。被告智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智和平诉被告智虎平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智和平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和平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智和平承担。审判员  赵海民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