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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天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林某甲。被告:陈某。原告林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激扬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甲、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吵架。结婚十几年来,原、被告一直甚少交流,一见面就为各种矛盾争吵,被告一直在外做生意,一年归家也就几次,甚至从前年开始就从未回过家,两人的婚姻关系也名存实亡。原告也曾试图挽回婚姻,但是被告一直对原告不予理睬。当初就是考虑女儿年幼才勉强维持婚姻关系,现在女儿已经成年,再维持这种感情的婚姻已经没有意义。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答辩称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陈某某于1991年开始同居生活,1992年10月1日生育女儿林某乙,1999年5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并且原、被告已经生育女儿,更应珍惜。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陈某之间虽有矛盾,但均因家庭琐事引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今后只要双方多沟通,多交流,多从家庭和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周激扬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毛俏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