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6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周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富丽湾4号楼504室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富丽湾4号楼504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