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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51-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6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周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富丽湾4号楼504室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某某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富丽湾4号楼504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