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定民初字第139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杨全胜与国长生、北京市明陵石油产品销售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定民初字第1392-8号原告杨全胜。被告国长生,北京市明陵石油产品销售中心经理。被告北京市明陵石油产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涧头村东。法定代表人国长生,职务经理。被告富宝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胜诉被告国长生、北京市明陵石油产品销售中心、富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胜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富宝利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科技园区分理处账户62×××10存款余额4203.9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2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虹 桥审 判 员 田 学 伟人民陪审员 马春学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彦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