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燕彬申请执行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彬,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彬。被执行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燕彬申请执行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