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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柴某。委托代理人李密,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告之父。原告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判决驳回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无新情况、新理由不足6个月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诉力。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