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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商外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程啸涛与海波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波,程啸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商外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啸涛。委托代理人:XX才。委托代理人:张波。上诉人海波因与被上诉人程啸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商外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波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海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