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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椒椒北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椒椒北民初字第32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管某某。被告:周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普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起诉称:2009年2月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因交往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未一起生活,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何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被告人口信息1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三、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送达,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说明理由,故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查明的事实如下:2009年2月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淡漠。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分居时间短等综合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加强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王普国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玲巧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