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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安迪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何笑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安迪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何笑娴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台州市安迪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30223-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富强村。法定代表人:莫一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笑娴,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安迪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笑娴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安迪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安迪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笑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台州市安迪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飞红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