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郑志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华,郑志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王志华,女,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郑志宏,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华诉被告郑志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一直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何浚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