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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宗根诉方艳合伙协议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根,方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王宗根,男,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井多田,男,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工人。被告:方艳,女,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根诉被告方艳合伙协议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根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4元,减半收取7232元,由原告王宗根负担。审判长  马金花审判员  岳文莲审判员  邵 秋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树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