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恢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与深圳市宝时威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恢执字第19-1号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负责人罗XX。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时威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深圳鸿祥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上列当事人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7)深中法经一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1998)深中法执字第42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XX区人XX路房产、X号X楼以人民币X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时威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帅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30%股份、持有的上海骏林(集团)有限公司X元人民币的投资权益。除此外,经查证,被执行人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在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持有证券记录,在深圳市各商业银行无开户记录。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如果决定评估和拍卖冻结的股份,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如果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应当在上述期间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申请处分本院冻结的股份,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分本院冻结的股份,目前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果以后申请执行人决定申请处分上述股份或者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边国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