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诚盛非金属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诚盛非金属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6958-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晓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诚盛非金属饰件有限公司(注册号:420100400000343)。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MD。法定代表人:郭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诚盛非金属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诚盛非金属饰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诚盛非金属饰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814元,减半收取3907元,保全费2745元,合计共6652元,由原告宁波世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