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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中强与陈群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强,陈群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张中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陈群川,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驻仲调字第9126号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强与被执行人陈群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泌执字第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胡昌武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安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