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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位南与南宁市鑫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何位南。被告南宁市鑫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沙井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黄振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怀义,公司职员。原告何位南诉被告南宁市鑫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何位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位南负担。审 判 长  林 尧人民陪审员  彭玉莲人民陪审员  黄若德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剑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