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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守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邹商初字第31号原告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彬,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开颜、张旭。被告王守全。原告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公司)与被告王守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月1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守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邹城市供电局开设的公司。邹城市供电局系邹城市东滩路**部分房屋产权人。邹城市供电局授权原告以原告名义出租邹城市东滩路40号部分房屋。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屋租赁协议,租期从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9月9日,租金每月6000元。原告因需自用房屋,与2011年5月10日和8月提前告知被告租赁期限到期后不再对外租赁。现租期已过,被告拒绝搬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搬出租赁的房屋。2、赔偿原告损失24000元(按租金标准从2011年9月10日-2011年1月10日)。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被告续签订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在邹城市东滩路40号沿街屋3间,从事体育用品经营;租金每月6000元,被告一次性向原告交纳半年租金36000元;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从2011年3月10日至2011年9月9日止;协议期满清算后,双方责任自行终止。若乙方继续租赁,最迟应于协议期满前3天到甲方处办理。协议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各自义务。2011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下发通知,申明合同到期后,房屋不再对外租赁,请被告另寻经营场所,以免影响正常经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搬出租赁房屋,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邹城市供电局房屋系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人,010年12月邹城市供电局授权原告,以原告名义处理该房屋对外租赁事宜。2011年1月1日,原告取得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通知、授权书、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已收存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租赁期已届满,应返还原告房屋。原告主张被告搬出房屋,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主张被告按原协议约定租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守全返还租赁原告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二、被告王守全给付原告邹城市聚源鑫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4000元。以上一、二条款,限被告王守全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守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