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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柳艳美与被告郑小强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艳美,郑小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柳艳美,又名柳燕美,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黄沙镇南黄沙一街村。身份证号:130427198205026683被告郑小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黄沙镇南黄沙一街村。身份证号:130427198111066713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艳美与被告郑小强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艳美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柳艳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艳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柳艳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超山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希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