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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梁同军与王俊智、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同军,王俊智,梁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梁同军,农民。被告王俊智。被告梁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同军与被告王俊智、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同军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梁同军负担。审判长 刘    月    纯审判员 刘锡平人民陪审员左宝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  �   �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