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梁同军与王俊智、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同军,王俊智,梁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梁同军,农民。被告王俊智。被告梁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同军与被告王俊智、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同军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梁同军负担。审判长 刘 月 纯审判员 刘锡平人民陪审员左宝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 � �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