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郭振锋与张百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锋,张百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35-3号申请执行人郭振锋。被执行人张百奇。郭振锋与张百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振锋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及利息2640元,诉讼费50元,共计6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66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振锋已领取。其余9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何建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