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温知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与温州捷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捷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33号原告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庆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耀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琳。被告温州捷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千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文国。原告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为与被告温州捷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禾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6日、8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丰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耀军,捷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杰及委托代理人林千多、杨文国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予以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丰公司诉称:三丰公司是专业从事羊栖菜生产与加工的企业,公司的两大自主品牌“金振”和“海吉力”分别获浙江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三丰公司是“海吉力HIJIKI”、字母“HIJIKI”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两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商标注册证分别为第1944279号、第3920376号,有效期分别至2012年8月6日、2016年3月13日。2010年12月,三丰公司在与案外人温州佳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公司)注册商标争议案中,看到了佳海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印有字母HIJIKI的包装袋复印件,以及大量以HIJIKI为品名报关出口的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单证等材料,这些包装袋及出口单证显示出口的羊栖菜产品的生产厂家为捷禾公司。至此,三丰公司才知道捷禾公司从2004年起就侵害了三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捷禾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进行生产销售,误导公众,严重侵害了三丰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三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捷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犯三丰公司第1944279、39203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捷禾公司向三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三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本案庭审法庭调查终结前,三丰公司将其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捷禾公司向三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捷禾公司辩称:一、在本案诉讼提起前两年内,捷禾公司不存在三丰公司指控的行为,故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二、捷禾公司对“HIJIKI”一词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不侵犯三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1.“HIJIKI”一词,含义为“羊栖菜”(又名鹿尾菜、ひじき),系“羊栖菜”商品名称的英文惯称,捷禾公司在商品出口日本的外贸合同文书以及少数商品包装上将“HIJIKI”作为“羊栖菜”品名的表述使用,属于正当使用。2.捷禾公司将“HIJIKI”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相关文书中,“HIJIKI”、“DRIEDHIJIKI”字样均标注在数量和品名(QUANTITIES&DESCRIPTIONS)栏下,且唛头(MARKS)栏下空白,故该种使用,仅指示商品名称,不属于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3.在三丰公司申请注册“海吉力HIJIKI”商标前,捷禾公司及同行已经将“HIJIKI”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捷禾公司使用“HIJIKI”的方式和主观状态是善意的,客观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三、捷禾公司使用“HIJIKI”的范围小,仅限于商品名称表述,均未在出境货物换证凭条上使用,并且涉案时间也较短,仅出现在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期间。四、三丰公司“HIJIKI”商标注册日为2006年3月14日,涉案六笔被控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发生在该日之前,故该六笔产品与这一商标没有任何关联性。三丰公司为证明其诉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1.第1944279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第3920376号商标注册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拟证明三丰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2.捷禾公司使用的羊栖菜产品包装袋复印件;3.288箱羊栖菜出口单证(含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委托书、销售确认单、发票、采购合同及装箱单各一份)及相关中文译文;4.710箱羊栖菜出口单证(含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票、装箱单、售货确认书、提单、产地证、装船通知各一份)及相关中文译文;5.729箱羊栖菜出口单证(含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票、装箱单、船运指示单据、提单、装船通知及产地证各一份)及相关中文译文;6.828箱羊栖菜出口单证(含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票、装箱单、装船通知、提单及产地证各一份)及相关中文译文;7.370箱羊栖菜出口单证(含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票、装箱单、提单及产地证各一份)及相关中文译文;8.744箱羊栖菜出口单证(含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发票、装箱单、托运人指示、提单、产地证及装船通知各一份)及相关中文译文;证据2-8,均来源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证明捷禾公司侵犯三丰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9.国际登录第855830号商标登录证及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出具的(2011)阪领认字第0004711号认证书,拟证明三丰公司“海吉力HIJIKI”商标在日本亦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捷禾公司主张的“HIJIKI”是通用名称的答辩不能成立。捷禾公司为证明其辩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1.来源于温州市图书馆的《新和英大辞典》(1974年第四版)第434页“hijiki”词条;2.来源于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现代日华辞典》(1985年)第1122页“ひじき”词条;3.来源于温州市图书馆的《现代日汉大词典》(1987年9月第1版)第1464页“ひじき”词条;4.来源于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日汉辞海》(1996年6月第1版)第1654页“ひじき”词条;5.来源于浙江图书馆的《日汉双解词典》(1996年5月第1版)第1082页“ひじき”词条;6.来源于浙江图书馆的《当代日汉汉日大辞典》(2008年1月第1版)第817页“ひじき”词条;7.来源于温州市图书馆的《新世纪日汉双解大辞典》(2009年4月第1版)第2145页“ひじき”词条;8.来源于温州市图书馆的《和英辞典》(1952年5月20日初版发行,1979年1月15日携带版发行,1980年重版发行)第292页“hijiki”词条;9.《新和英中辞典》(2002年第5版)第1540页“ひじき”词条;10.“NAGAHIJIKI”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及进入第一个搜索结果的页面,拟证明“NAGAHIJIKI”与“LONGHIJIKI”、“長ひじき”(即长羊栖菜)同义;证据1至证据10,拟证明在相关辞典中,“HIJIKI”与“ひじき”、鹿尾菜、羊栖菜同义,为一种可食用的海藻,系“羊栖菜”产品的通用名称。11.(2011)浙洞证内字第625号公证书:第1部分:阿里巴巴网站上“HIJIKI”(羊栖菜)制造商、供应商和出口商信息(英文)及其5页中文翻译件;第2部分:“HIJIKI”一词百度搜索;第3部分:“HIJIKI”一词在线翻译;第4部分:对“HIJIKI”海藻的报道;第5部分:维基百科对“HIJIKI”的介绍及其中文翻译件;第6、7部分:“日本语植物词典”百度搜索;上述证据11相关网页资料的公证文本,拟证明:1.“HIJIKI”与“ひじき”、“鹿尾菜”、“羊栖菜”同义,系“羊栖菜”产品的通用名称,三丰公司在其网站中也将“HIJIKI”与羊栖菜互相指代;2.“HIJIKI”一词作为“羊栖菜”产品名称历史较长,且在三丰公司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该词已经被广泛使用;3.捷禾公司在羊栖菜产品名称意义上使用“HIJIKI”,不构成商标侵权。12.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上海代表处(为日本政府直属的独立法人机构驻中国上海代表处)出具的证明和说明,附该代表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及其机构介绍的网页资料;13.2011年7月29日,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的栏目协办信息;14.日本株式会社玛鲁哈日鲁水产上海代表处出具的证明,附该代表处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15.日本国羊栖菜协议会(日本国羊栖菜协议会系日本国羊栖菜生产、加工、流通商组成的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会长签字、加盖协议会印章);16.山中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HIJIKI”是“羊栖菜”品名的证明书》(社长签字、盖章)、公证人公证、地方法务局证明、外务省的证明、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出具的(2011)阪领认字第0003313号认证书及相关中文翻译件;17.日本国三重县羊栖菜合作组织(系日本国三重县羊栖菜生产、加工、流通商组成的自治组织)出具的《关于“HIJIKI”是“羊栖菜”品名的证明书》(代表理事签字、加盖合作组织印章)、公证人公证、地方法务局证明、外务省的证明、中国驻大阪总领事馆出具的(2011)阪领认字第0005704号认证书及相关中文翻译件;证据12至证据17,拟证明:“ひじき”与“HIJIKI”在日本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普通商标注册;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从中国进口“羊栖菜”,就一直以“HIJIKI”作为“羊栖菜”的英文品名使用;“ひじき”、“HIJIKI”、“鹿尾菜”、“羊栖菜”同义;“HIJIKI”一词的使用有百年历史,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羊栖菜贸易中常用的通用名称;“NAGAHIJIKI”含义为长羊栖菜。18.洞头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的证明;19.浙江省洞头县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证明;20.洞头县羊栖菜协会及商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及二者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1.洞头县对外贸易经济总公司(以下简称洞头外贸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产品名称为“HIJIKI”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产地证(时间为1999年10月);22.洞头县汇兴海藻开发养殖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3.洞头县华胜海特产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4.洞头县裕康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18至证据24,拟证明:三丰公司商标申请注册日前,“HIJIKI”就系“羊栖菜”产品的通用名称;“NAGAHIJIKI”、“DRIEDHIJIKI”含义分别为“长羊栖菜、”“干羊栖菜”,这些词义早已为日本公众和我国羊栖菜出口厂家所知晓;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洞头县羊栖菜协会会员企业的羊栖菜产品就通过外贸代理或自营出口的方式出口日本,中日双方的订货合同、报关等文件中对羊栖菜产品名称均以“HIJIKI”字样表述;捷禾公司使用“HIJIKI”系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25.1997年、1998年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经贸公司)开具的发票,及相应的原产地证、提单、装箱单、植物检疫证书等货物出口单证;26.1995年浙江温州包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包装进出口温州公司)开具的发票,及相应的提单等货物出口单证;27.温州成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集团)的营业执照,及其于2000年开具的发票和相应提单;证据25至证据27系案外企业出口羊栖菜的单证,拟证明:在三丰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国内企业在向日本出口羊栖菜时,已经将“HIJIKI”作为羊栖菜的产品名称,在提单、发票、装箱单等上面使用;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和植物检疫证书等也将“HIJIKI”作为“羊栖菜”的对应词汇使用;“HIJIKI”为直接指代“羊栖菜”产品的通用名称,三丰公司抢注“HIJIKI”为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限制;捷禾公司使用“HIJIKI”系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28.浙江省洞头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洞头国税局)存档的、捷禾公司1997年10月-12月间办理出口退税(共14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商业发票,其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注的商品名称为“羊栖菜”,出口商业发票的货品名称栏标注了“DRIEDSEAWEEDSHIJIKI”等字样;29.洞头国税局存档的、捷禾公司1998年4月-6月间办理出口退税(共10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商业发票,其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注的商品名称为“羊栖菜”,出口商业发票的货品名称栏标注了“DRIEDSEAWEEDSHIJIKI”等字样;30.洞头国税局存档的、捷禾公司2002年1月-3月间办理出口退税(共3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商业发票,其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注的商品名称为“羊栖菜”,出口商业发票的货品名称栏标注了“DRIEDSEAWEEDSHIJIKI”等字样;31.2002年6月捷禾公司向日本企业出口360箱羊栖菜的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原产地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提单、发票、装箱单、托运单等,这些单证的品名一栏,或标注“羊栖菜”,或标注“DRIEDHIJIKI”;证据28至证据31,拟证明捷禾公司在三丰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就已经在报关单、发票等文书上将“HIJIKI”作为羊栖菜的产品名称使用,捷禾公司使用“HIJIKI”属善意。32.涉案产品包装复印件(其中有一部分同三丰公司的证据2),拟证明“NAGAHIJIKI”在包装上作为产品名称使用,仅出现在“40g”规格的产品包装上,其他规格的产品包装上未使用“HIJIKI”、“NAGAHIJIKI”字样;33.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三丰公司备案信息打印页、“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百度搜索页面打印件,拟证明三丰公司的网址为www.zjsfsc.com,备案号为浙I**备05007359号,结合证据11公证书的网页公证内容,三丰公司在事实上也认可“HIJIKI”与“ひじき”、“鹿尾菜”、“羊栖菜”同义;34.2007年9月8日三丰公司向宁波海关出具的授权证明,内容为:“温州市五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被贵关扣留790箱羊栖菜,现我公司授权同意温州市五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及生产工厂(温州捷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我公司“HIJIKI”商标,请给予通关放行为盼”,拟证明三丰公司在2009年9月8日之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举证期间内,三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要求向温州海关调取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捷禾公司出口的品名为“HIJIKI”的合同、发票、装箱单,向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取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捷禾公司出口的品名为“HIJIKI”的产品报关单和提单等,以证明捷禾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持续和侵权所获利润。本院在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取到了捷禾公司2007年、2008年出口清单(编号为法院调取证据①),在货物名称一栏内显示为中文“羊栖菜”或“脱水羊栖菜”;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调取到了捷禾公司2006年6月28日、11月6日出口日本的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编号为法院调取证据②),除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中“数量及品名”或“描述”一栏出现“DRIEDHIJIKI”或“DRIEDBOILEDSEAWEED(HIJIKISHORT)”等字样外,其余单据的“商品名称”或“货物名称及规格”一栏处均显示为中文“羊栖菜”。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查取证的材料,认定如下:(一)对三丰公司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捷禾公司没有异议,但提出:1.“HIJIKI”商标注册日为2006年3月14日,时间迟于三丰公司指控的六笔羊栖菜的出口时间。2.“HIJIKI”系“羊栖菜”通用名称,三丰公司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不当,捷禾公司已经依法提起注册不当撤销申请。即使涉案两商标推定有效,其专用权依法也应当受到限制。3.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性,第1944279号商标的主要部分为“海吉力”。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该著名商标的事实尚不足以使得“HIJIKI”一词的商标意义强于该词的“羊栖菜”含义,且省著名商标的颁发日期为2007年2月7日,现在已经过期。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纠纷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涉案两枚商标目前合法存在,其中“海吉力HIJIKI”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本院予以采信。(二)对三丰公司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捷禾公司无异议,但提出该证据不能证明捷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因为:1.包装袋上印制的“NAGAHIJIKI”含义是“长羊栖菜”,对应竖排的“長ひじき”。其中“NAGA”含义,即“长”(長),在日文中“長”发音同“NAGA”,“HIJIKI”即“羊栖菜”,此处“HIJIKI”与“NAGA”合并使用,不存在单独使用。包装上还表明日本新叶公司的“XY”图形商标,并标注产品重量为40g(克)。2.在“长羊栖菜”产品上标注同含义的“NAGAHIJIKI”,即是从产品名称角度描述包装内的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3.该包装属日本进口方设计定作,该包装的使用方为日本公司,不是捷禾公司。4.产品和包装不与中国消费者见面,也不可能构成混淆性的商标侵权。本院对这一证据及捷禾公司在出口日本的羊栖菜的包装袋上使用了“NAGAHIJIKI”字样这一事实予以确认,至于该字样的使用是否侵犯了三丰公司涉案商标权,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后评述。(三)对三丰公司提供的证据3,捷禾公司提出:1.该证据与其无关,证据显示系案外人宁波市金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进出口公司)的单证。2.证据显示“HIJIKI”字样仅标注于销售确认单、发票、装箱单的“DESCRIPTION”(描述)栏下;“MARKS&NO.”(唛头和编号)栏下直接标注“N/M”,即无标志,该“HIJIKI”直接含义为“羊栖菜”,与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委托书、采购合同记载的产品的中文名一致,系作为对应“羊栖菜”的产品名称使用。本院认为,在2004年1月29日金桥进出口公司与捷禾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显示该份证据所涉产品的供货厂商为捷禾公司,故该份证据与捷禾公司有关,本院对该份证据记载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至于该证据所涉捷禾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三丰公司涉案商标权,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后评述。(四)对三丰公司提供的证据4-8,捷禾公司认为:1.证据显示“HIJIKI”、“DRIEDHIJIKI”字样均标注在数量和品名(QUANTITIES&DESCRIPTIONS)栏下,且唛头(MARKS)栏下无唛头,而“HIJIKI”、“DRIEDHIJIKI”的含义为“羊栖菜”、“干羊栖菜”,其是将该词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对“羊栖菜”的英文写法也为“HIJIKI”。3.日本企业(山中食品公司)将“HIJIKI”作为商品名称描述使用。本院对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至于证据显示的捷禾公司使用“HIJIKI”字样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后评述。(五)对三丰公司提供的证据9的真实性,捷禾公司提出异议,认为:1.该证据只能证明“海吉力HIJIKI”商标在2006年9月1日于日本的登记状况,不能证明其现在是否有效,即使该商标至今有效,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捷禾公司侵犯了三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日本的商标注册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不清楚。3.涉案商标由“HIJIKI”和“海吉力”两部分组成,应翻译为“海吉力的羊栖菜”,所以其主体是海吉力,其中“HIJIKI”是羊栖菜的代名词。本院认为,仅凭“海吉力HIJIKI”在日本的商标注册证,并不能当然证明“HIJIKI”在日本不属于通用名称,且“HIJIKI”在日本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也不影响本案的侵权判定,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六)对捷禾公司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三丰公司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这九本词典不是日英就是日汉词典,没有英汉方面的,所以“HIJIKI”中文含义没法直接导出;即使在日本,“HIJIKI”也只是羊栖菜日文读法,根据三丰公司取得的日本商标注册证,日本也没有视其为通用名称。本院对这部分证据中相关词典中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该组证据能够反映在相关词典中“HIJIKI”对应日文“ひじき”,其中文意思为羊栖菜、鹿尾菜。(七)对捷禾公司提供的证据11、33的真实性、合法性,三丰公司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1.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不规范的世界,网络上对于“HIJIKI”的解释,既非法定的概念,也非约定俗成的中国消费者的界定,对本案通用名称的认定没有法律意义。2.三丰公司网站上对“HIJIKI”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三丰公司并没有认可“HIJIKI”与中文羊栖菜同义。本院对该部分证据所记载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至于捷禾公司以这些证据主张“HIJIKI”系羊栖菜的通用名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后评述。(八)对捷禾公司提供的证据12至证据27的真实性、合法性,三丰公司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1.证据12中涉及的日本贸易振兴机构驻中国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任何权威性可言,其证明没有效力。2.证据13-17涉及的日本企业与捷禾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必然存在不公正的情形。3.证据12-17的证明内容与三丰公司提交的日本国商标局颁发的涉案商标证相冲突,不具有证明效力。4.证据18-20涉及的洞头县政府部门、羊栖菜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只有证明内容,没有附随材料进行说明,没有公信力。5.证据21-24涉及的洞头当地的企业因为是同行业企业,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肯定有失偏颇,且数量也不多,没有达到行业广泛性标准。6.证据25-27涉及的三家进出口企业的有关单证,是由生产厂商提供的,也没法实现通用名称所要求的地域广泛性特征。7.这些证据都只涉及出口日本,对国内消费者没有影响。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中能互相印证、客观反映的事实:洞头是我国羊栖菜主产地,被评为“中国羊栖菜之乡”;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洞头的企业就向日本出口羊栖菜产品;在涉案两枚商标先后于2002年、2006年获得注册之前,至少从1995年开始,多家企业(包括捷禾公司)在向日本出口羊栖菜的单证上一直使用“HIJIKI”、“DRIEDHIJIKI”,作为“羊栖菜”、“干羊栖菜”的称谓;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同一时期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品名栏也只标注“HIJIKI”作为羊栖菜的称谓等予以确认。这部分证据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因无法相互印证,不予确认。至于捷禾公司以这些证据主张“HIJIKI”系羊栖菜的通用名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能否成立,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后评述。(九)对捷禾公司提供的证据28至证据31的真实性、合法性,三丰公司没有异议,并提出不否认在涉案商标注册前,捷禾公司已在使用“HIJIKI”标识,但认为在涉案商标核准注册后,捷禾公司就不能再使用这一标识。本院对该组证据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至于捷禾公司使用“HIJIKI”是否合法,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后评述。(十)对捷禾公司提供的证据32的真实性、合法性,三丰公司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捷禾公司对“HIJIKI”商标的使用,一定是全方位的,包括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互联网等其他商业活动。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只能证明捷禾公司在出口日本的、规格为40克的羊栖菜产品的包装袋上使用了“NAGAHIJIKI”字样,对这一事实应予以确认。至于这种使用是否侵犯三丰公司涉案商标权,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后评述。(十一)对捷禾公司提供的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三丰公司没有异议,但提出:1.其在该份授权证明中只是明确被宁波海关扣留的790箱羊栖菜可以使用“HIJIKI”商标,并不包括其他的羊栖菜产品。2.该证据可以说明捷禾公司也认可其使用的“HIJIKI”商标侵犯了三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3.捷禾公司隐瞒了很多事实,除了790箱货物之外,捷禾公司生产销售的其他侵权产品均未向三丰公司披露,主观恶意明显。本院认为,该证据说明三丰公司只是就被宁波海关扣留的790箱羊栖菜,允许捷禾公司使用其“HIJIKI”商标,并不能推定三丰公司同意捷禾公司在这之外的羊栖菜产品上使用“HIJIKI”商标,也无法推定三丰公司知道捷禾公司在这之外的羊栖菜产品上也使用了“HIJIKI”商标。故捷禾公司以该证据主张三丰公司在2007年9月8日已经知道其在这790箱之外的羊栖菜产品上使用“HIJIKI”字样的行为,从而认为三丰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十二)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三丰公司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捷禾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捷禾公司则提出:其中证据①不能证明捷禾公司在相关产品上使用了“HIJIKI”字样;其中证据②显示“HIJIKI”字样均是在数量和品名栏下表述,可以证明捷禾公司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本院认为,由于证据①没有显示与本案双方争议事实相关的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据②与本案争议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该证据所反映的捷禾公司的相应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在后评述。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三丰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9日,注册地址为洞头县东屏镇府前路85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干制水产品、熟制水产品(羊栖菜加工、销售)等。第1944279号注册商标由温州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标识为“海吉力HIJIKI”,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贝壳类动物(非活)、干食用菌、海菜、海带、水产罐头、虾(非活)、羊栖菜(加工过的)、鱼(非活的)、紫菜,有效期自2002年8月7日至2012年8月6日。2003年11月20日,该注册商标经核准,其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三丰公司。2007年2月7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三丰公司使用在第29类羊栖菜商品上的“海吉力HIJIKI”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第3920376号注册商标由三丰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标识为“HIJIKI”,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羊栖菜(加工过的)、紫菜、海菜、海带、海带粉,有效期自2006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捷禾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0日,注册地址为洞头县双朴工业区,注册资本为1200万日元,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洞头县顺意水产加工厂和早川金子,经营范围为羊栖菜和海藻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捷禾公司出口日本的40克羊栖菜产品使用了如下塑料包装袋:包装袋正面中央印有显著的“長ひじき”字样、左上角有一“X+Y+图形”的标识,右下角标注“40g”字样,其下方印有“NAGAHIJIKI”字样;包装袋背面标注有“名称”--“長ひじき”、“原材料名”--“ひじき”、“内容量”--“40g”、“新叶贸易有限会社”等字样。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间,捷禾公司先后六次向日本出口羊栖菜,相关出口单据显示,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报检委托书、采购合同的“品名”处标注为“羊栖菜”,在销售确认单(书)、发票、提单、装箱单、装船通知、托运人指示、原产地证明书的“描述”或“数量及品名”处标注为“HIJIKI”或“DRIEDHIJIKI”。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保存的、捷禾公司向日本出口羊栖菜的相关单证显示,捷禾公司2006年6月28日、11月6日开具的(商业)发票和相应装箱单中,“数量及品名”或“描述”一栏标注为“DRIEDHIJIKI”或“DRIEDBOILEDSEAWEED(HIJIKISHORT)”字样,其余提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商品名称”或“货物名称及规格”一栏处均标注为中文“羊栖菜”。三丰公司认为捷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在《新和英大辞典》(研究社株式会社,1974年第4版)“hijiki”解释为“鹿尾菜”。《和英辞典》(携带版,旺文社株式会社,1979年1月15日发行)中“hijiki”解释为“ひじき【海藻】”。《新和英中辞典》(研究社株式会社,2002年第5版)中“ひじき”解释为“【鹿尾菜】【海藻】hijiki”。《现代日汉大词典》(中国商务印书馆·日本小学馆,1987年9月第1版)、《日汉辞海》(辽宁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中“ひじき”解释为“羊栖菜”。《日汉双解词典》(吉林教育出版社,1996年5月第1版)中“ひじき”解释为“鹿尾菜、羊栖菜”。《当代日汉汉日大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中“ひじき”解释为“羊栖菜(一种褐色海藻)”。《现代日华辞典》(万人出版社有限公司)、《新世纪日汉双解大辞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中“ひじき”解释为“鹿尾菜”。洞头是我国羊栖菜主产地,被评为“中国羊栖菜之乡”。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洞头的企业就向日本出口羊栖菜产品。在三丰公司2002年以“海吉力HIJIKI”作为商标标识、2006年以“HIJIKI”作为商标标识获得注册之前,至迟从1995年开始,多家企业(包括捷禾公司)在向日本出口羊栖菜的单证上一直使用“HIJIKI”、“DRIEDHIJIKI”,作为“羊栖菜”、“干羊栖菜”的称谓,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同期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的品名栏也只标注“HIJIKI”作为羊栖菜的称谓。如,1995年3月-5月间,包装进出口温州公司在其多笔出口日本的羊栖菜产品的提单、发票“品名”一栏处标注“DRIEDSEAWEEDSHIJIKI”。1997年1月-1998年1月间,浙江经贸公司多笔出口日本的羊栖菜产品的提单、装箱单、发票、原产地证书“品名”一栏处标注为“DRIEDHIJIKI”。1999年10月9日,洞头外贸公司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一栏处标注为“HIJIKI”。2000年11月、12月,成功集团出口日本的羊栖菜产品的销售发票记账联、提单“品名”一栏处标注为“DRIEDHIJIKI”。1997年10月至2002年6月间,捷禾公司多次向日本出口羊栖菜,在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原产地证明书、提单、发票、装箱单、托运单等单证的品名一栏,或标注中文羊栖菜,或标注“DRIEDHIJIKI”、“DRIEDSEAWEEDSHIJIKI”等字样。浙江省洞头县公证处出具的(2011)浙洞证内字第625号公证书记载,2011年4月7日,捷禾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对“HIJIKI”在相关网页中所显示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处由公证人员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进行操作,打开网站“www.alibaba.com”,在搜索栏输入“HIJIKI”,实时打印所链接的网页中显示有众多“羊栖菜生产商,阿里巴巴网供应商和出口商”等的相关信息。打开网站“www.baidu.com”,在搜索栏输入“日本语植物词典”,实时打印所链接的网页中显示“羊栖菜yángxīcàiヒジキ[鹿尾菜]hijiki/akindofedibleseaweed”;在搜索栏输入“HIJIKI”,实时打印所链接的网页中显示,在“爱词霸在线词典”中被翻译为“鹿尾菜”或“羊栖菜”等意思;在“维基百科”中显示为“hijikiorhiziki(ヒジキ,鹿尾菜or羊栖菜hijiki)”;以及显示如下内容:“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羊栖菜(hijiki、ひじき、鹿尾菜)、…Copyright2004-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快速通道:公司简介产品展示养殖基地质量控制公司荣誉客户服务备案/许可证:浙I**备05007359号。www.zjsfsc.com/2011-1-3-百度快照”。另外,在“百度”中输入“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显示的网页中也有上述相同的内容。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三丰公司指控捷禾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是其2010年12月从商标评审委员会取得的捷禾公司出口日本的羊栖菜产品包装袋及出口单证等,这些出口产品的包装和单证,除产品的生产厂商和出口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外,其他企业如三丰公司是难以在第一时间取得的,且捷禾公司未举证三丰公司在2010年12月之前即已知道这些证据的存在,故应认定三丰公司在2010年12月才知道这些行为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据此,三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捷禾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丰公司作为涉案第1944279号“海吉力HIJIKI”、第3920376号“HIJIKI”商标专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捷禾公司在羊栖菜产品的包装、出口单证上使用“HIJIKI”字样,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三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三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关键是要判断这一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或者是否是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并误导了公众。就本院查明的事实而言,日本出版的词典中“hijiki”解释为“鹿尾菜”、“ひじき”,或将“ひじき”解释为“【鹿尾菜】【海藻】hijiki”。我国出版的词典中将“ひじき”解释为“鹿尾菜、羊栖菜”。在网站“www.alibaba.com”和“www.baidu.com”的相关网页中“HIJIKI”都会被解释为“鹿尾菜”或“羊栖菜”等意思。而在涉案两枚商标获准注册前,自1995年以来,洞头多家企业包括捷禾公司以及相关进出口公司,在向日本出口羊栖菜产品时,一直将“HIJIKI”、“DRIEDHIJIKI”作为羊栖菜、干羊栖菜的外文称谓标注在相关单证的品名栏下,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书等文本上也做了同样的标注。这说明在对日贸易中将羊栖菜称为“HIJIKI”的做法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历史因素,并能够被贸易相关方接受,出口单证品名栏标注的“HIJIKI”会被理解为“羊栖菜”。同时,从三丰公司2011年的网站网页所显示的“羊栖菜(hijiki、ひじき、鹿尾菜)、…Copyright2004-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等内容,也可以反映三丰公司在此处使用“hijiki”即为“羊栖菜”之意。因此,本案中捷禾公司在出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等单证的货物描述或品名一栏中,标注“HIJIKI”或“DRIEDHIJIKI”,而唛头(MARKS)一栏处系空白或“无唛头”,这些标注是对其出口的羊栖菜产品的描述性称谓,而不是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捷禾公司在其出口日本的羊栖菜产品的包装袋上标注“NAGAHIJIKI”字样,结合该包装袋正面印有“長ひじき”、左上角有一“X+Y+图形”的标识,“NAGAHIJIKI”字样只是标注在包装袋右下方表示重量为“40g”的下方,该包装袋的背面还标注有“名称”--“長ひじき”、“原材料名”--“ひじき”、进口商--“新叶贸易有限会社”等字样,按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该包装袋正面“長ひじき”字样应为该产品的名称,“ひじき”应为该产品的原材料。在表示产品重量为“40g”的下方出现“NAGAHIJIKI”字样,该位置相对于整个包装袋而言并非显著、突出的位置,且与重量标志相连,这一布局会使消费者将之理解为该包装的产品为长羊栖菜40克,而不会将“NAGAHIJIKI”作为一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来认知。捷禾公司的前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禁止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并且,捷禾公司在出口日本的单证上使用“HIJIKI”字样,自1997年即已开始,不存在主观攀附三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恶意。再者,虽然捷禾公司在同种商品上,将与涉案两枚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HIJIKI”字样,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但由于捷禾公司前述出口单证、包装袋等均是为出口日本所用,不存在使国内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混淆的结果和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据此,捷禾公司前述使用“HIJIKI”的行为,属合理使用,且未对三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三丰公司无权禁止。捷禾公司提出的不侵权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丰公司主张捷禾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最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青青审 判 员 白海玲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戚雯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