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国,陈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吴占国,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陈萌,女,24岁,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三十一处家属院21号楼3单元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国被告陈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国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