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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国,陈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460号原告吴占国,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陈萌,女,24岁,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三十一处家属院21号楼3单元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国被告陈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占国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占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欣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