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亮、戴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戴林,武汉市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区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戴林,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彭斗申请执行人李亮与被执行人戴林、武汉市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武区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戴林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亮227,172元、被执行人武汉市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113,586元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戴林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本案执行费3307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戴林、武汉市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林、武汉市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到庭,且查无下落,本院将查询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武区民二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此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晖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