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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调确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蒲光模、赵小琴、蒲渝杰、蒲浩楠与泸州市合江县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决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光模,赵小琴,蒲某甲,蒲某乙,泸州市合江县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合江调确字第39号申请人蒲光模,男,生于1953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系死者蒲小兵之父。申请人赵小琴,女,生于1983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系死者蒲小兵之妻。申请人蒲某甲,男,生于2005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学生,系死者蒲小兵之长子。申请人蒲某乙,男,生于2007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学生,系死者蒲小兵之次子。法定代理人赵小琴,女,生于1983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号,与申请人蒲某甲、蒲某乙系母子关系。申请人泸州市合江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百花亭**号。组织机构代码20491524-5。法定代表人王革,经理。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蒲光模、赵小琴、蒲某甲、蒲某乙、泸州市合江县保安服务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3月9日经合江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蒲小兵因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309220元(15461元×20年),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事故处理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1347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779.05元(蒲某甲、蒲某乙的生活费46760.40元,蒲光模的生活费37018.65元),困难补助费31524.95元,合计470000元,由泸州市合江县保安服务公司在蒲小兵的尸体火化后一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蒲光模、赵小琴、蒲某甲、蒲某乙。二、申请人泸州市合江县保安服务公司已支出的本次事故医疗费用及死者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的生活、住宿费由其承担。三、申请人泸州市合江县保安服务公司可凭此协议依保险合同向投保公司索赔。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益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蔡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