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民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泊头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泊头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沧民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6号。负责人赵永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涛,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泊头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住所地:泊头市张庄子。法定代表人付万林,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超,男,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债权纠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1)泊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给付被上诉人泊头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35000元。(履行时可将款打入泊头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委托代理人王文超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62×××11,卡主姓名:王文超。)一审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上诉人泊头市供销社社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汉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