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复民初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复民初字第3677号原告刘某。被告纪某(曾用名纪擎伟)。原告刘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我们是流动单位,加上婚前没有足够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长期分居,更没有培养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自2008年2月至今分居三年。我于2011年2月起诉离婚,同年3月份撤回起诉。自撤诉至今已半年有余,我再次起诉离婚,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请求和理由,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邯郸市复兴区百家街道办事处三局六处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纪某于2010年11月至今没有回过邯郸市。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证明,纪某于2010年11月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息工放假,至今未归,单位联系不到此人。5、(2011)复民初子第37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工作及家庭产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同年3月30日撤回起诉。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虽因工作原因及家庭等因素产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以家庭利益为重,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沟通,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纪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扈朝杰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杨 冉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单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