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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45号。法定代表人:刘万库,总经理。被告: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创业家园A座。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大洋建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吉林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