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许淑贞与党胜利租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贞,党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许淑贞,女,193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业。被执行人党胜利,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业。申请执行人许淑贞与被执行人党胜利租金纠纷一案,我院(2003)碑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淑贞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碑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