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萌审 判 员 魏 妍人民陪审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