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733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1年3月9日以尚需核查案件涉及资金往来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钢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俞哲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