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台民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甲,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台民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上诉人卢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1)台仙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某甲、被上诉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0年10月19日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2月2日生育儿子卢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2005年购买的位于某某香居房某一套。2007年5月,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7月13日该院在(2007)仙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夫妻关系无改善。2011年7月20日,原告再次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卢乙由某甲活止,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2011年9月21日,原审法院征询卢某乙本人意见时,卢某乙表示愿意跟随原告龚某生活,并对2011年8月8日写给法官的信件内容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儿子卢某乙已经年满10周岁,且自愿选择跟随原告生活,故应由原告龚某某抚养教育至成年,由被告卢某甲支付抚养费。离婚时夫妻一方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由主张分割方预交相应的诉讼费,本案被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请求,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分担共同债务,但未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诉讼费,其要求被告分担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本案亦不予处理。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卢乙由某乙,由被告卢某甲自2011年12月起按每月500元计算,支付给原告龚某儿子抚养费,抚养费限在每年的8月底前付清。2011年12月份的抚养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宣判后,卢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一审判决离婚,但财产并未处理。而且92万元债务的真实性也未查清。二、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未提前通知上诉人。三、被上诉人文化程度低,无法教育辅导儿子。现儿子全托在小学体育老师家,教育环境也不好。去年11月初,儿子还传染了疾病。因此,儿子应由上诉人抚养。况且,一审也未就抚养费问题让双方某某过。四、一审判决前后的时间,被上诉人一直性骚扰上诉人。五、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综上,请求依法改判。龚某答辩称:一、双方某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准许离婚合理合法。二、上诉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那么共同债务也要一起承担。三、被上诉人并未性骚扰上诉人。四、儿子有两学期是由上诉人辅导,但这期间儿子经常受到上诉人的暴力殴打。儿子现年满十周岁,他有权利选择由谁抚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07年,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离婚,被原审法院驳回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被上诉人再次提出离婚,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未不当。一审期间,双方的婚生儿子自愿随某诉人一起生活,因此在双方婚生儿子已满十周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婚生儿子由被上某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及上诉人所提及的92万元债务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一审期间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故一审对上述争议并未在本案中处理亦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得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卢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邬卫国代理审判员  陈 龙代理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