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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朱仲梧与陈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仲梧;陈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朱仲梧。被告陈桂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仲梧诉被告陈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仲梧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仲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仲梧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