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丹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丹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7年11月2日,汉族,住丹凤县竹林关镇,后温池组,农民。被告巩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18日,汉族,住丹凤县棣花镇,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祎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蔡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