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浔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程甲、赖某某等与安徽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甲,赖某某,邹某某,程某,程乙,程丙,安徽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程甲。申请人:赖某某。申请人:邹某某。申请人:程某。申请人:程乙。申请人:程丙。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号。申请人程甲、赖某某、邹某某、程某、程乙、程丙以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为人民币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厉强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