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迁安市兴发工贸有限公司保温管厂与秦皇岛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兴发工贸有限公司保温管厂,秦皇岛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438号原告迁安市兴发工贸有限公司保温管厂。法定代表人杨景合,任经理。被告秦皇岛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占,任经理。被告侯占。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兴发工贸有限公司保温管厂与被告秦皇岛励程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侯占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兴发工贸有限公司保温管厂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兴发工贸有限公司保温管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兴发工贸有限公司保温管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被告侯占负担。审 判 长 任峻山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