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许国祥与张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祥,张华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78号原告:许国祥。被告:张华丰。原告许国祥诉被告张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700元。2010年1月4日,被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到同年2月12日付清,但至今未还。要求判令被告归还该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许国祥所诉被告张华丰的住所地认为在重庆市忠县马灌镇果园村,但未能提供被告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系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国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