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汝志与被执行人侯泰山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姚书平、乔彩红对执行标提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汝志,侯泰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异字第00003号案外人姚书平,案外人乔彩红,申请执行人段汝志,被执行人侯泰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汝志与被执行人侯泰山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姚书平、乔彩红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姚书平、乔彩红称,其夫妇于2009年7月8日与侯泰山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侯泰山、王婷将位于本市雁塔区房屋出卖给其二人,其二人已支付房款,住进该房屋且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已经雁塔区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后得知该房已被碑林区法院查封,现要求解除对本市雁塔区永松路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侯泰山偿还段汝志借款98万元及利息10290元。段汝志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碑裁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侯泰山名下的位于本市雁塔区永松路房屋,案外人姚书平、乔彩红夫妇二人长期租赁侯泰山、王婷位于本市雁塔区永松路房屋。2009年6月9日,侯泰山与王婷经办事处协议离婚,该房屋协议归王婷所有,2009年7月8日,侯泰山以出卖方身份将该房屋以24万元人民币出卖给买房乔彩红,双方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侯泰山于当日分别给乔彩红打有收到19万元和2万元收条二张,王婷与姚书平亦在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2010年7月14日,乔彩红与姚书平将侯泰山、王婷起诉于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7日,经雁塔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乔彩红、姚书平与侯泰山、王婷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侯泰山、王婷协助乔彩红、姚书平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至乔彩红、姚书平名下。另查,2010年2月4日,侯泰山取得以上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本院认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侯泰山名下本市雁塔区永松路房屋之前,侯泰山与乔彩红已经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且交付大部分的购房款并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后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又经雁塔区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已确认该房屋属案外人姚书平、乔彩红所有,现其二人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有法可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市雁塔区永松路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剑莉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阮 宇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李 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