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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小吉与茹藕英、方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吉,茹藕英,方蕾,朱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刘小吉,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智岗,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茹藕英,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蕾,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朱欢君,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吉诉被告茹藕英、方蕾、朱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吉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欢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吉撤回对被告朱欢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