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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乌某某诉被告马某、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乌某某被告马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马某、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7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乌某某负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曹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