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乌某某诉被告马某、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乌某某被告马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诉被告马某、马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7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乌某某负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曹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