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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被执行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8日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342290元,违约金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884.5元、执行费6023元,以上共计41419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419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