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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贺饶与邮政银行宿松县支行确认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贺尧,男,1965年9月8日生。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中路***号。负责人:李金发,系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贺尧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尧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贺尧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贺尧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