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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高刚与桂林市合兴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高刚,桂林市合兴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唐高刚。被执行人:桂林市合兴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一路3栋2-5-2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高刚申请执行桂林市合兴建筑周转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