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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文某、孙东某非法侵入住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某,孙东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安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文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被告人孙东某,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文某、孙东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文某、孙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时许,被告人孙文某骑摩托车路过西目村时,酒后在路旁与人闲聊的王彦某拦住孙文某,并打了其两耳光。孙文某回到家中,便纠集被告人孙东某和孙爱某、孙瑞某等人到韩陵乡西目村,闯入王彦某家中,被告人孙文某、孙东某持木棍对王彦某的头部和身体乱打,并将王彦某家中的电风扇、电冰箱推翻在地。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法院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彦某损伤属轻微伤。另查明,2011年9月18日,二被告人及孙存某、孙如某、孙爱某、孙瑞某与被害人王彦某及王德某、李喜某、王杰某对本案所涉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文某一次性赔偿王彦某等人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财物损毁费等共计17000元。该协议已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彦某陈述、证人石某娇、王德某、李喜某、吕某青、孙存某、孙如某、孙爱某、孙瑞某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投案证明及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某、孙东某遇到纠纷后不能冷静对待,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却伙同他人闯入他人家中,并持木棍致伤他人,损毁他人家中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够主动与被害人协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文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东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付林审判员  王改玲审判员  张艳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秦海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