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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庆达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坛,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庆达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2012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张宝忠代理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