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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杜马医药有限公司与王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杜马医药有限公司,王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0165号原告石家庄杜马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被告王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杜马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勉英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杜马医药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杜马医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杜马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杜马医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林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