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英勇与孙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勇,孙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孙英勇。被执行人孙伟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勇与被执行人孙伟平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又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