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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公司与被告宋伟德、沈阳万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安捷客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公司,宋伟德,沈阳万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396号被告沈阳市安捷客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公司,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负责人:李崇夫,系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79318907-6。委托代理人吴宏伟,锡箔族,男,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2101131984********。被告宋伟德,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沈阳万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法定代表人郝广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肖爱民,系公司经理。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公司与被告宋伟德、沈阳万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雪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