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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招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举堂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王举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负责人马旭东,主任。被执行人王举堂,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河东路62号33栋xxx室。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05)招执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举堂在招远市咏成驾校的工资37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举堂工资3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臧玉才 微信公众号“”